城乡排水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城乡建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的能力,合理控制城镇开发强度,满足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实现生活污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和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2、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提升城镇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充分利用再生水、强化雨水的积蓄利用;
3、统筹防洪与城镇排水防涝,提升城镇雨水系统建设水平,加强城镇排水防涝和流域防洪的体系衔接。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第3.3.3、4.1.6、5.6.1、5.15.3、6.1.12、7.1.11、7.1.13、7.3.8、7.11.3、7.12.4、8.3.15、8.3.16、8.3.18、8.3.20条。
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第3.5.2、5.1.2条。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17第7.15.2、13.3.2条。
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16第4.1.5、7.1.2、7.1.3、7.1.4、7.1.5、7.1.6、7.2.4条。
五、《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2016版)第4.2.3、4.3.4、5.2.2(4、5)、5.3.2、5.3.4、5.5.1、6.3.1、6.3.2、6.3.4条(款)。
六、《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GB 51174-2017第4.1.8、4.2.7、4.4.14、4.4.21、4.4.22条。
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2017第3.0.11、5.4.8、6.1.4条。
八、《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2017第3.2.2、4.1.9条。
九、《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3.0.6、3.0.10、3.0.11、3.0.12、4.2.3、5.1.2、5.1.6、5.1.8、5.1.10、5.3.6、6.0.1、6.0.3、6.0.5、7.0.1、7.0.4条。
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2.2.13、2.2.20、2.2.24、2.2.25、3.2.3、3.5.3、3.10.14、3.12.1、3.12.4、3.12.6、3.12.8、5.3.3、5.6.1、6.1.4、6.2.4、7.3.6、8.1.3、10.0.1条。
十一、《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第3.1.4、3.1.5、3.3.4、3.5.11、3.8.7、4.1.2、4.1.7条。
十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CJJ 131-2009第3.3.6、4.1.11、6.1.10、6.3.3、7.1.6条。
十三、《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143-2010第4.1.8、4.5.2、4.5.4、4.5.5、4.5.9、4.6.3、5.3.6、5.5.11、6.1.1、6.2.1条。
十四、《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第3.0.19、7.1.7、7.2.4、7.2.6条。
十五、《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52-2016第3.5.1、4.7.3、4.7.6、4.8.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