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范围内输送蒸汽、水、气和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等介质的管道设计。不适用于下列管道设计:
1 制造厂成套设计的设备或机器所属的管道;
2 锅炉烟风煤粉系统管道;
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管道及非圆形截面的管道;
4 地下室或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管道给水管道;
5 泡沫、二氧化碳及其他灭火系统的管道;
6 各种塔、建筑构造、贮罐、机械设备和基础用的管道;
7 核电站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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