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水暖煤炉的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环境要求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型煤为燃料、额定供热量小于50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最高高度不超过10m、出口水温不高于85℃的民用水暖煤炉。具有饮事功能的民用水暖煤炉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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