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铜、铅、镉、镍、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总铜、总铅、总镉、总镍和总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9 μg/L、0.7 μg/L、0.09 μg/L、1 μg/L和0.6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3.6 μg/L、2.8 μg/L、0.36 μg/L、4 μg/L和2.4 μg/L;溶解态铜、溶解态铅、溶解态镉、溶解态镍和溶解态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6 μg/L、0.6 μg/L、0.05 μg/L、1 μg/L和0.5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2.4 μg/L、2.4 μg/L、0.20 μg/L、4 μg/L和2.0 μ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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