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食用动物油脂加工及畜禽血、畜禽骨深加工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天然肠衣加工、食用动物油脂加工、蛋品加工排污单位以及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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