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压缩空气站设备和系统要求、运行要求、能效分级、检测方法及综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三相交流电源,电压不超过10kV,由电动机驱动、单机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8.5kW、排气压力在0.3MPa~1.6MPa范围的空气压缩机组,供气量大于或等于4m3/min和空气压缩机组总运行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的压缩空气站。排气压力低于0.3MPa空气压缩机组的压缩空气站,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空分站和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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