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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9日

  第五章  安全奖

  第十三条  矿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其中包含安全奖。奖金额度根据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大小确定(吨煤费用包干中包含安全奖),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挂钩发放。

  第十四条  安全奖的考核发放规定如下:

  1.全月未发生各类事故,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没有发现任何违章违纪的安全问题,全额发放安全奖。

  2.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三个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及责任人分别免发当月安全奖的20%、30%、50%、100%。

  4.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领导和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安全奖。责任人除名,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2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5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二个月安全奖。

  6.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免发当月10%安全奖,责任领导、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免发当月30%安全奖,责任人免发当月安全奖。

  7.全矿全年杜绝上述任何事故,年底每名员工加发一个月安全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加发二个月安全奖。(上述事故等级评定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8.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标准化监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实行经济处罚,处罚方式是扣减当月安全绩效工资。

  第六章    检查与处罚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检查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矿发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专职安监人员在各种形式的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的规定的处罚行为和现象,必须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区队进行经济处罚。处罚要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处罚的方式是填发《安全检查问题通知书》。样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对查出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责任部门、区队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签发人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记录,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视问题性质按本办法处以2-3倍的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也要逐级统计上报到安全科,矿对自查的问题不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所有员工都要监督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徇私舞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和不按规定处罚的检查人员有权举报,经调查核实的视情节轻重按矿规矿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科每月对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当月检查考核领导组例会(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安全科行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直接给与经济处罚的,财务部门可据此扣发安全绩效工资。处罚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等责任单位的,要由责任单位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名单报财务部门扣发安全绩效工资。未落实到责任人头上的,一律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效益工资。

  第七章    一般罚则

  第二十二条  管理、生产各部门、各区队检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处罚标准如下:

  1.未完成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2.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明显差距,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80元。

  3.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规定的安全记录,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元,单位负责人10元。

  4.未按要求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蛮干,处罚责任人50-200元。

  6.当班脱岗、当班饮酒、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7.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着装下井,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8.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不畅、反馈不及时,处罚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20元。

  9.发现设备隐患隐瞒不报,处罚责任人100-200元,单位负责人50-100元。

  10.发生打架或黄赌毒问题,不管谁的责任,每人处罚100-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1.发现应持证上岗未持证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30元。

  12.井下发现烟、火携带者以及酒后下井者,处罚责任人5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

  13.井下安全员发现问题必须协助采掘(采煤)队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了的,出井向调度室汇报,如不汇报,处罚安全员100元。

  14.井下各工种人员(包括安全员、瓦斯员)要严格执行手拉手交接班制度,提前出井者处罚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15.井下发现严格禁止下井人员下井或严格禁止下井物品等下井,每发现一处(人、次)处罚当班验身员2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16.班前会议必须每班召开,并做好记录。如发现一次未开处罚跟班队长100元,无记录处罚50元;当班瓦斯员、安监员未参加处罚50元。

  17.发现井下不戴安全帽或随意在井下躺卧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100元,单位负责人20-50元。

  18.发现井下吸烟者,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

  19.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处罚当班1000-2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200-500元;责任人处罚10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0.发现电缆及电气设备丢失,处罚当班500-1000元,处罚区、队负责人100-200元;责任人处罚500元并开除出矿,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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