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没有履行火工品审批手续,擅自发放,处罚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保管员各2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4.雷管、炸药没有分开运送,处罚运送员100元。
5.运送雷管没有用绝缘袋装,裸露运送,处罚运送员100-200元.
6.运送人员对所领的火工品没有及时入井,无故在途中逗留,处罚200元。
7.运送人员擅自超量领取火工品又未及时清退,并在箱外存入,处罚200元。
8.工作面雷管、炸药乱扔、乱入、混放,发现一次罚爆破工100-200元。
9.雷管、炸药箱破烂没有及时更换,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0.雷管、炸药箱没有按规定分开一定距离存放;没有放在顶板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或爆破警戒线以外的地点,每有一项不合格,处罚作业队组及责任人各100元。
11.放炮器缺压线螺母、接小线处罚200元。
12.放炮器缺螺丝或随意在井下更换电池处罚100元。
13.不使用放炮器放炮,处罚爆破员500元。
14.放炮不使用炮土或水泥泥,处罚爆破员300元。
15.放炮不设置警戒,不发出信号,处罚爆破员及队长各300元。
16.起爆点到爆破点的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处罚爆破员100元。
17.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混挂在一起,处罚爆破员100元。
18.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手把,处罚100元。
19.井下不处理”瞎炮”, 处罚爆破工200元。
20.爆破员不按照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违章操作,每发现一项,处罚100-2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有明显问题的在实际执行中不断补充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科。
安全监督检查问题通知书
检查人: 第 号
检查时间 | 被检查单位 | 负责人签字 | 被检查人签字 | ||||
发现的问题 | 处罚意见 | ||||||
整改要求 | |||||||
复查情况及意见 | |||||||
领导组讨论意见 | 矿长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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