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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MS审核中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5日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MS18000)审核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上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论,笔者结合审核工作中的经验,就几个问题谈谈看法。

     危害的分类方法不当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危害被定义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害的分类方法很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组织对危害的定义或描述把握不准确,导致不能准确地找出危害所在,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错把设备设施当作危害,如某某机床、安全阀、法兰等。正确的是,应明确机床某部位缺乏防护罩、某部位的安全阀失灵、法兰泄漏等。
     ——把一套工艺当作危害。正确的就是工艺的某一过程温度、压力超过设计值等。
     ——对于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危害未进行辨识。
     ——在企业的程序文件中,把危险源分成一类危险源和二类危险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职工无法判断哪种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哪种是第二类危险源。这种按能量论的观点对危害分类,在实际操作中不易被广大职工接受和理解,不宜采用。
     ——遗漏可能导致疾病或者说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危害,如高温、低温、振动等。
     笔者根据工作经验,认为按照以下两种分类方法对危害分类,结果比较理想,也使企业职工比较容易掌握。
     一是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按照这一方法,将危害分成了: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理、心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是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按照GB6441-86,可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16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含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参照职业病的有关规定,可将危险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和其他危害因素。
     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不足
     到底怎样的危险源辨识才是充分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拟申请认证企业,有些咨询公司为了满足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甚至要求企业辨识出多少个危险源。殊不知,危险源的多少是与企业的规模、复杂程度、工艺的特点、设备的新旧程度、行业的特点、员工的安全意识、所处的地理位置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相关的,同等规模的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其危险源的数量可能有很大的差异,给企业下危险源数量的指标,不仅给企业带来了思想上和经济上的负担,也让企业背着沉重的包袱去找所谓的危险源。
     审核规范实施指南附录1中有这样一句话:“辨识危害:辨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考虑谁会受到伤害以及如何受到伤害。”按照这个意思,并没有要求企业辨识出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全部危害。因为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组织甚至不同的制度下,安全的观念都可能不同,绝对的安全是没有的。因此,在危害辨识的过程中,试图让企业辨识出全部的危害既不可能也没有实际意义,受经济发展阶段、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水平、人们的安全观等的影响,总有一些危害可能不为人们所重视,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安全的要求的不同,也许那些曾经不为你所重视的问题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到那时候这些危害就需要考虑了。
     举个实际的例子,对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危险源辨识,企业辨识出来的危险源有:用电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的安全、办公室的通风、计算机和复印机等设备的辐射、空调的氟里昂泄漏、装修装饰材料对人体健康的伤害、办公楼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等。这样的危险源辨识应该算是比较充分的。对于开水的烫伤、擦玻璃不小心导致的人员跌落等危害,如果企业没有辨识出这样的危险源,也不能说企业的危险源辨识不充分。至于走路摔跤的危害,如果不同的人在同一个位置经常摔跤,则应当作危险源处理,如可能是地板滑的原因,但如果只是某天某个人在某个位置摔了一跤,则完全没有必要当作危险源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核中,审核员应留意用人单位的事故台账、隐患台账和历次安全检查中所查出的问题是否在其危险源清单中列出。如果没有列出,则说明其危险源的辨识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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