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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发 文 号:劳矿字[1989]6号
发布单位:劳矿字[1989]6号
b.用雷管起爆合格的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说明雷管的起爆能力不符合要求;
c.用合格的雷管起爆导爆索和2#岩石(硝铵炸药)如果留有残余的导爆索或残药,则说明该导爆索和炸药不符合要求;
d.用电雷管或毫秒延期雷管的单位,应购买必要的检测仪表(205线路电桥,雷管参数测定仪)以检测雷管的质量。
13.1.2 检验工作应由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13.1.3 性能检测工作,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13.2 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返库销毁的规定。
13.2.1 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爆破器材,乡镇露天矿山不准自行销毁,不准再加工使用。
13.2.2 确认为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退回原发单位。由原发单位按销毁爆破器材的规定,组织爆破人员销毁。(原发单位指当地永久库房管理部门或主管供应部门)。
13.2.3 退回的爆破器材,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退回的器材名称。数量、退回的原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公安局。
第十四章 奖惩
14.1 凡认真遵守本规程,在矿山爆破作业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4.2 在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爆破材料中,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缴有关证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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