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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385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38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制造及经销单位:
现将《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实行《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销售或使用单位已购进而尚未售出或使用的安全网,必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送"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取得合格标记后方可售出或支护使用.
2.(略)
3.从199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准使用无省、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
4."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在朝阳区惠新里,电话:421.8615,联系人:张卫东.
附:
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网在施工生产中的防护效用,防止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经销、检验和使用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安全网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标GB5725 ̄85《安全网》和GB5726 ̄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中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我市产品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合格,才准销售.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
第五条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
记的安全网,对购进的安全网要逐张验证,遵照国标GB5725 ̄85《安全网》中附录
A《安全网的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第六条 每张安全网必须有根据国标GB5725 ̄85《安全网》中5.1规定逐项
标明的标牌.凡无标牌的安全网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安全网的检验
1.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按国标GB5726 ̄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规定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按批量发给合格标记,或宣布报废.
2.采用批量抽样检验的方法,以一百张(含一百张以内)为批量检验单位,每个批量单位抽取一张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再抽取两张作复检.复检仍有一项达不到质量标准,本检验单位全部安全网报废.
3.做复检时,安全网的送检单位必须派负责人到检验现场目睹检验过程,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4.被确定报废的安全网,刷红色醒目报废标记,不得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每张安全网收取检验费暂定为:新网350元,旧网300元.
第九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的单位,按违反《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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