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还应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发生地质灾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