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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10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文 号:黔府办发〔2010〕116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强化对拖拉机和驾驶人的管理,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对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拖拉机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旅游部门: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会同客运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普法内容,提高学校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和完善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止学校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对与事故有关的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卫生部门: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汽污染年度检测和抽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的报废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监督工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违规保险理赔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新闻媒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通告等。

  三、考核奖惩

  (一)考核

  1.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办法,于每年年初下发。

  2.考核工作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考核办法,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上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下一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
   
  (1)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考核为合格;75分以下,考核为不合格。
  (2)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考核为不合格。
  (3)本行政区域内当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为不合格。

  (二)奖惩

  1.按照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奖励。

  2.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分别发生2 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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