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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4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遵府办发〔2011〕92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5-04
实施日期:2011-05-04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 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 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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