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标考核内容及对象
第五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矿商贸、农业机械、火灾、铁路运输事故死亡人数);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省、市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情况。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中央、省驻巴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九条 目标分解下达后,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本年度9月底前,专题请示市政府批准后(同时抄送市安办),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方案。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