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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綦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綦江府办发〔2010〕187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9-03
实施日期:2010-11-01

(十九)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十)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十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十二)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十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十五)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二十九)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街镇安监科(办)均应设立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谎报、瞒报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镇安监科(办)受理;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由县安监局受理。

县安监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镇安监(科)办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瞒报,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统计、报告制度,规范举报受理程序。

第五条  县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12350、48661995(未开通12350前使用)

电子邮箱:cqqjajj@126.com

地址:綦江县文龙街道核桃湾35—95 号

邮政编码:401420。

第六条  事故举报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过程、人员伤亡、事故性质、经济损失等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隐患内容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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