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由县安监局会同县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评审;每季度评审一次,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开展奖励评审,并报分管县长批准,次月上旬由县安监局颁发奖金;举报奖励金的发放要接受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有效银行帐户直接划拨兑现(但必须用举报电话号码提供银行账户,并注明领取奖励),逾期未办理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机关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街镇和县级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不属举报行为;如下级举报上级,属举报行为。以上各类人员对工作职责范围以外的生产安全谎报、瞒报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视为举报行为。
医院或医疗点在治疗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工伤性质认定、保险部门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理赔、殡仪馆在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火化时,如发现工作对象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所致且所在单位有隐瞒事故未报情形的,一旦举报查实,视为举报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的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二)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二条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姓名、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綦江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綦江府办发〔200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