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理
1.1 选矿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 厂部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由厂长直接领导;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由学历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选矿厂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1.3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厂每季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限期解决。
1.1 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对所有职工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1.5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方可上岗。
1.6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至少四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