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小组在评估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充分调研现有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专家和部门职责等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预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涉及单位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可通过网络、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再组织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报批、公布和备案: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初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同时报省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按部门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县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按县区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县区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重大活动应急保障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应急预案涉密的,只公布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适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在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不足;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备案。市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相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宣传、文广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通过各类载体,义务开展应急预案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处置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演练计划,由市政府应急办监督考核。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突发事件扩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