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为粮场火灾事故负首要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粮场消防安全,保护粮场消防设施、预防粮场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夏秋收期间,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粮场消防知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粮场消防知识教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垦事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部署粮场消防工作,并对管辖范围内的粮场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二)落实粮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村,组、农场的队、站遵守本办法的情况;
(三)印刷粮场消防安全宣传资料;
(四)组织农机、电力等部门做好打碾保障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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