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设粮场的村、组和农场等农作物种植单位,应当在夏秋收来临前成立粮场消防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二)设置禁火标志;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展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宣传粮场消防知识;
(五)督促农户及时打碾上场的粮食;
(六)组织护场人员看护和值班巡查,及时发现、消除粮场火灾隐患;
(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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