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发 文 号:呼政发[2003]73号
发布单位:呼政发[2003]73号
一)通讯保障组应当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工程抢修组、交通运输组应当尽快恢复损毁的道路、铁路、桥梁、通讯等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三)供水部门应当落实备用水源,以便在情况紧急时能接通市区供水管网。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城市管网,统一调度市区供水,优先保证居民用水和其它生命线工程用水。
(四)供电部门震前应有明确的抢修组织安排,工具器材的安放应落实明确,当设备遭受破坏时,立即组织抢修,设法保障救灾指挥部及人民群众和其它生命线工程用电;
(五)石油、化工、电力、煤气等部门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六)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七)医疗卫生组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它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八)民政济困组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它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九)宣传组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十)治安组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十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它救援。
第七章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第二十条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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