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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发布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一
)
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
(
二
)
哄抬储备粮价格
,
牟取暴利的;
(
三
)
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
(
四
)
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
(
五
)
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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