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发 文 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发布单位: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人或重伤10至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200万元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二)给予与安全事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2起(含2起)以上第十九条规定的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6至9人或重伤31至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