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147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9
实施日期:2014-09-01
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在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和重要国防、科研单位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地带。
安全控制区域由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国家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保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时,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审查,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前款规定的部门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但经采取必要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使用等方面防范的书面要求,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可以予以批准;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作出予以批准决定时,应当要求申请人签订《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明确申请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与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内容由省国家安全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安全工作实际需要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专项验收、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和《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租赁、购买、使用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取的有关单位、个人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依法用于国家安全工作,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尚未对国家安全工作造成危害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拒不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照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按照《维护国家安全事项责任书》的要求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