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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16日

六盘水月照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11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6-16

  第十二条 六盘水机场改、扩建,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六盘水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审批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时,应当征求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主管部门(民航贵州监管局)的意见。
  第十五条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六盘水机场净空状况检查,发现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立即通报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飞行安全影响。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六盘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航空器无线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十八条 在六盘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以下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以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半径500米以内架设11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二)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两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千米,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六盘水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四章 饲养放飞鸟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协调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饲养、放飞鸟类管理工作。六盘水机场所在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和管理饲养、放飞鸟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放飞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放飞鸽子等鸟类动物时,应做好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防止其飞线路穿越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十五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组织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六盘水机场飞行安全。
  第五章 升空物体升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及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物体。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二十八条 在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提出升放申请,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回复,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升空物体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控,施放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的,应当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报批,提供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两侧各3公里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由气象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六盘水机场管理机构,是指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盘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六盘水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三)六盘水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六盘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和六盘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六盘水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指点标台两端再各增加500米;宽度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四)六盘水机场净空保护区饲养、放飞鸟类需严格控制的区域包括:包括水城县老鹰山街道、尖山街道、双水街道、董地街道、阿戛镇、玉舍镇、保华镇、青林乡、南开乡;钟山区黄土坡社区、建设路社区、红岩社区、荷泉社区、荷城社区、杉树林社区、杨柳社区、场坝社区、凤凰社区、广场社区、明湖社区、德坞社区、西宁社区、月照社区,大河镇,钟山经济开发区等。
  第三十九条 六盘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随机场改、扩建或行业标准变化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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