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份(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三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三)近三个月内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时应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每类、每次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由不少于同专业的3名专家、2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理论考试由2名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负责监考。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备较丰富的现场应急知识。
(六)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以及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对于受理的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施、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四)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进行延期的,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对失效的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份(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一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三)近三个月内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 (四)近两年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延期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统一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