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由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安全监管局)具体管理,协助县安全监管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非在编专职人员。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对象。
(一)身体健康,体态匀称,口齿清晰,年龄在19岁至4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品德良好,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有煤矿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办法。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招考,考试合格后颁发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由用人单位在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可根据需要,由有关产煤市、县组织具备第三条要求的人员报考驻矿安全监管员;
(二)对中职(或中专,含)以上学校煤矿主体专业毕业并具有井下工作经验,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担任过煤矿矿(井)长、区队长、安检员等职务的,可优先聘用;
(三)用人单位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具体招考和聘用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管理。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二)每个煤矿一般派驻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定期实行轮岗交流;
(三)对于被关闭的煤矿,在达到关闭标准后,该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由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统一调配安置;
(四)驻矿安全监管员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天定时将监管内容按要求填报县安全监管局,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县安全监管局每周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每月将所辖煤矿安全生产评估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具体报告制度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实施;
(二)加强现场监管。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拟订需监管计划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间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对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
(三)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管员每周在煤矿驻矿时间为5天,不少于40个小时(含培训和按要求在外开会时间,节假日加班可调休),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脱岗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