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7日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具体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此环节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二)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第四条 在本环节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五条 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 20 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环节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本环节文书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办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核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等三个环节。
第九条 在申请材料审查环节,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三)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向被核查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现场核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能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二)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各类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事项现场实际状况,以及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核实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核查应至少提前 1 日向被核查人下达现场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据、时间安排、核查内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与许可申请事项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现场核查开始前应向被核查人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执法证和廉洁纪律告知书。现场核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核查人反馈核查情况,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在反馈材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许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发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决定及许可变更、有效期延续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一)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申请,应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环节文书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廉洁纪律告知书及准予或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出具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
第四章 颁发与归档
第二十条 许可证应按照被许可人意愿,通过现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颁发、送达电力业务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颁发、送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7日内,应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对申请、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档。
本环节责任人为许可证颁发、归档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4.现场核查通知书
1-5.廉洁纪律告知书
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1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