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于2024年7月28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配合《报告规定》实施,现将《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予以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
生态环境部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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