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并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行。它标志着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不履行责任,出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责任追究。
时下,各个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安全规定、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禁令等都是条条是道,内容全面,责任明确。但一些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和生产岗位工人在主体责任落实中却打了折扣,造成出现这样那样的生产事故,给企业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和影响。这种有令不止的现象,归根结底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岗位工人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
制定一项措施,下发一项规定和禁令,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必须令行禁止,而不是走形式,一发了之。
而如何做到令行禁止呢?以笔者之见,首先应对所发的“令”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令”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能有被遗忘的角落,真正让每个人都知道“令”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其次,有关部门的人员应对“令”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不能让令成为摆设,保证“令”的畅通无阻,防止“令”过地皮湿,雷声大雨点稀,执行过程中打折扣的现象发生。再次,要对有令不止、我行我素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真正做到不尽责必问责,让违“令”者付出代价,使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从而在工作生产中对“令”有敬畏之心,不越雷池半步,切实维护“令”的严肃性,形成人人自觉遵章守纪、时时刻刻严守规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确保各项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