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街道安监站由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式,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 依法对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建筑、非煤矿山、学校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无力解决的应立即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区属以上单位除外)开展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六、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 安监站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社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要及时向安监部门反馈辖区内安全生产信息和动态;
八、 承办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