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说明
为强化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有效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工作人员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人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编制依据
2.1《消防法》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
2.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消防组织机构和职责
3.1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3.2施工现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职责
3.3施工现场消防职能部门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要求
(1)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在施工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进行保温,一般工程若使用可燃材料保温,必须制订储存、使用的专项方案和防火措施,经公司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冬季防风、油漆彩画防风防雨设施,应采用非燃材料,禁止使用苇席、油毡等。
(3)建筑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存放易燃、可燃材料。施工材料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计划分期分批进入或清离现场。
(4)凡进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施工,必须进行书面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订防火安全措施和灭火预案,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5)施工中采用新型材料、新工艺时,领导、技术、材料、消防保卫部门及施工人员:必须按照职责了解材料的防火性能、规格、配比、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防火要求,在不了解时应禁止施工。
(6)对新型材料、新工艺技术部门应提供各种防火性能参数,生产部门应编制操作规程及程序,禁止违章作业。
(7)易燃、剧毒物品应集中购置,专库专管、严格进出库手续。进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施工时,应根据施工计划限额领料,禁止在施工场所进行分装与调配料。
(8)施工场所必须严禁明火和防止可能产生的火花,施工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施工场所。操作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应使用不产生静电及不易打火花的工具。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
(9)施工场所必须保证通风良好。一次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数量较大或在地下室施工时,必须采取强制排风措施。
(10)施工场所尽量不安装电气设备和照明,确需安装时,必须采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工作量较小(面积不超过5㎡),可以安装普通照明灯具,但施工场所内不允许有电源接头,在施工操作前打开开关,禁止在操作过程中关开照明灯。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负责安装。
(1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禁止与电气焊等用火作业上下、左右交叉进行。
(12)一次粉刷的面积不应超过50㎡,施工完必须经过3h-6h,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3)用喷灯烤防火卷材时,火焰不应调得过大,火焰距防火卷材不应小于20㎝。
(14)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挥发易燃气体的比重,分别将施工场所周围上下的孔洞、地沟、管道井等堵死,防止易燃气体扩散。
(15)在使用包工队施工时,不能以包代替,必须有管理人员监督消防措施、制度、操作规程、程序的落实情况。
2.用火用电管理要求
(1)电工必须遵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相关规定,按标准进行安装和检修,不准违章作业。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2)应根据使用环境(如腐蚀、潮湿、高温、可燃粉尘、可燃气体等),选择不同类型的导线和电气设备。
(3)配电箱、导线及照明灯,禁止安装在存放可燃材料堆(垛)的上方。露天配电箱必须能防雨。
(4)根据电气设备的容量,选用相应截面的导线。根据供电的总容量,安装电气设备,禁止超负荷安装电气设备和乱用导线,并应安装符合容量要求的保险丝。禁止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5)导线与导线、设备之间的接头要牢固,线头必须包绝缘胶布。铜铝相接必须采用铜铝接头或进行焊接。
(6)使用电热器具,必须经过批准,设专人负责管理。
(7)电工要随时进行检查,保持线路支点牢固,导线绝缘层不残破、不老化。不准乱拉乱接。
(8)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本、持证进行操作,禁止非焊工进行作业。
(9)进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动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O)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视,随身携带灭火用具。
(11)焊割作业要认真选择安全地点,落实“清”、“接”、“浇”、“看”、“检”、“严”的防火措施。
(12)中压式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罐禁止在工程内使用;地下室、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乙炔、氧气瓶及无防护罩的电焊机。
(13)乙炔发生器(瓶)与氧气瓶的工作间距不小于5m;乙炔发生器(瓶)、氧气瓶与电、气焊操作地点不得小于10m。
(14)中压式乙炔发生器发生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检查漏气时,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试漏。
(15)中压式乙炔发生器不准添装过碎电石粉末,禁止使用胶皮代替防爆膜。
(16)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接近热源,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曝晒,搬运时禁止滚动、撞击,氧气瓶不得接近油脂。
(17)焊钳、焊枪使用完,禁止放在可燃物上。焊条头不准随便乱扔。
(18)在操作前,必须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置失灵或导管、线路有缺陷的设备。
(19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及高空的电、气焊操作:
(20)禁止与木工、油漆、防水等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21)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不得在高压线下操作,其垂直上方禁止进行焊割;
(22)禁止在严禁烟火的部位及周围进行焊割。盛装过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容器、设备、喷漆用过的设备,在未清洗前禁止焊割。
(23)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应设置禁烟标志。根据工地具体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吸烟室,配备烟头桶和灭火器材。
(24)在施工程内不宜采用炉火进行保温,若采用炉火保温,必须制订消防措施,派专人进行管理。
(25)禁止使用易燃或可燃液体生炉火。
(26)锅炉房、茶炉房、火炉旁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无人看管时,不得在锅炉或火炉旁烘烤衣物或其他可燃物品。
(27)沥青锅必须设在易燃建筑、可燃材料场、在施工程的下风方向的安全保险部位。沥青锅灶必须坚固,不能有裂缝,靠近火门上部锅台应砌出高18-25cm的砖沿,防止沥青溢出引燃。
(28)不准使用薄铁或劣质容器熬制沥青。容器内填人的沥青不应超过容器容量的3/4,不准向容器内添加有水份的沥青。
(29)降雨、降雪或刮五级以上大风时,不准露天熬制沥青。
(30)熬制沥青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有技术工掌握和专人看管,不得擅离职守。沥青锅旁准备能盖住容器口的铁板,工人离场前应用铁板盖好,熄火后再离开,禁止封火。
(31)在向盛沥青的容器内掺对汽油、苯等易燃液体时,要离开锅灶和其他火源 lOm以外。
3.临时暂设支搭的要求
(1)临时暂设的支搭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消防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进行支搭。
(2)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办公区)、加工区、仓储区应与在施工程分开设置。
(3)拍漆稀料库、可燃材料库、油漆调料间、茶炉、锅炉房、水泵房、食堂的烧火间、变、配电室、木工加工棚和修理间等,禁止使用可燃材料支搭。
(4)工程施工现场禁止储存易燃、可燃化学危险品,不准住人,若确需在工程施工内住人和办公的,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制定相应的消防措施,工地防火负责批准,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备案。
(5)施工现场内禁止安排家属及非施工人员居住。
(6)一般工程因生产、生活需要支搭木板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独立场地上搭建木板房时,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12幢。组与组的防火距离。
2)城区内的工地,需要支搭木板房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准支搭。
3)木板房每幢的面积不应超过75㎡
4)木板房幢距不足5m时,必须砌防火隔墙。防火墙应超出前后、高出屋面40~50cm。
5)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木板房之间,应保持25m以上的防火间距。
6)木板房距高压架空线,水平距离应不小于6m。
7)每栋木板房居住人数,最多不应超过100人,木板房两侧应留有出人口,门向外开。人员不准住双层铺。
8)木板房内禁止用可燃材料搭隔断、隔墙等。
9)木板房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4.施工现场灭火设施的准备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大小、占地面积安装足够数量的消火栓或水池。
(2)消防给水干管不应小于lOOmm,管线宜布置成环状。
(3)施工现场应根据地面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消火栓与消火栓的间距来确定消火栓和消防水池的数量,但每个工地不应少于一个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4)施工现场旁lOOm以内有市政消火栓,施工现场任何部位都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以内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临时消火栓或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