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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30日

    ⑶高炉停炉及放残铁。在停炉作业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是否安排专人预先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是否是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切割或拆除有关设备设施或装置,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放残铁前,是否对残铁口内碳砖受侵蚀情况进行检测评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切开残铁口处炉皮。
    3.有限空间作业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4.粉尘作业
    ⑴是否设置了独立厂房,且不在居民区内。
    ⑵生产场所是否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
    ⑶是否安装相对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并设置接地装置。收尘器是否设置在建筑物外,并有防雨措施,离明火产生处不少于6米,回收的粉尘是否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⑷是否每天对生产场所进行清理,是否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是否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是否及时对除尘系统(包括排风扇、抽风机等通风除尘设备)进行清理。
    ⑸生产场所是否存在各类明火;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停止生产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⑹是否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⑺生产场所电气线路是否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在车间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是否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生产场所电气线路、设备等是否由专业电工安装。
    ⑻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抑爆、阻爆(隔爆)、泄爆等措施。
    ⑼是否当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才进行检维修作业,是否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四、时间安排
    本次大检查从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份至7月31日)
    各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认真排查本单位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登记建档,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进行彻底整改。重大隐患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1日至9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组织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安监局重点检查省管企业和中央驻鲁企业二级单位;设区的市安监局重点检查市管企业、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中央驻鲁企业三级单位;县(市、区)安监局要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各级安监部门要对下级安监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责任,全面排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要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专家参与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大检查,确保检查效果。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检查工作力度。要把大检查与安全执法工作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请各市安监局于每月23日前报送本月大检查进展情况的月度小结材料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表》(见附件)。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于10月5日前上省安监局工商贸处。
    联系人:朱殿卿、王旭亮,联系电话:0531-81792193,817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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