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深圳市旅游应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旅游的领导担任,市旅游局局长担任执行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口岸办、市新闻办等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以下统称市旅游应急办公室),为旅游应急组织机构的具体工作机构,由行业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旅游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在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布旅游预警和下达应急指令,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及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救援信息;在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中,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指挥下,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负责信息沟通及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市旅游应急办公室由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等工作组组成,视应急情况抽调市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
2.1.2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市旅游应急24小时联络电话为:82003220,传真:82003201、82003256。
2.2各区旅游应急机构
各区旅游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由本区负责的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和落实处理涉及本区的特大和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2.3旅游企业应急机构
各类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负责处理涉及本企业的旅游突发事件。
2.4联动机构
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旅游应急工作的联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和先期处置工作。
2.4.1联动机构职责
(1)本市事发地区政府: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2)旅游企业:及时报告,即时处置。
(3)市公安局:负责提供相关警示信息,事件发生地的治安、交通、消防抢险救援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4)市交通局:负责事件中人员公路疏散,协助涉及旅游包车相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5)市安监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外(侨)办:协调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
(7)市台办:负责提供涉台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涉台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处理大陆(深圳)居民赴台旅游突发事件。
(8)市卫生局:负责提供、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警示信息,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处置,及时救治和运送伤病游客。
(9)市工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市质监局: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对旅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
(12)市城管局:负责所属市属公园及场所内的应急监管以及重大活动市容环境卫生等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安全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14)市农林渔业(海洋局):负责提供涉及海洋旅游安全的预警信息,协助相关旅游事故的处理工作。
(15)深圳市口岸办:负责在深圳各口岸建立出入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协调指导口岸系统做好出入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以及应急宣传教育;采取相关措施为市旅游应急办提供保障。
(16)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府办[2006]19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危机公关工作。
(17)其他相关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