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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0日

  4.3预案启动

  4.3.1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有人员伤亡、中毒等重要情况,应向市旅游应急办报告,由市旅游应急办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指导相关旅游应急机构和旅游企业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3.2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报请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突发旅游危机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

  (1)及时与事发地应急机构建立联系,协调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发生在市外的,应及时与发生地的应急机构取得联系,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协调救援。

  (2)必要时,派出有关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

  (4)将应急决定传达到相关应急机构和单位,并督办落实情况;

  (5)随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

  4.4分类响应

  4.4.1发生重大旅游活动突发事故,市旅游应急办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指导或协助旅游企业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处置单位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通报信息,必要时,请求应急中心给予支持,协调采取应急措施;

  (3)协调相关部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组织协调现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保障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指导旅游企业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稳定群众;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区应急机构;

  (6)协助旅游企业及所在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4.4.2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在陆地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按《深圳市公安局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海上的,由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按《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置。

  4.4.3发生游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旅游应急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4发生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旅游应急办应在30分钟内通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按《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4.5发生火灾事故时,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按《深圳市公安局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旅游企业立即报警,并组织疏散客人;

  (2)利用就近消防设施进行灭火;

  (3)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4.4.6发生涉外(港澳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市旅游应急办应及时通报市外事办,并由深圳市外事办(市侨办、港澳办)按《深圳市涉外(港澳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处置,市旅游应急办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相关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妥善处理。

  (6)涉及台胞的应急事件,迅速报告市台办,并按市台办的指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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