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善后处置
(一)伤员、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当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无力处置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二)社会救助和保险赔付
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三)调查评估
应急终止后,爆炸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重大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灾难事故由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一周内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总结报告。
七、应急救援准备
(一)教育培训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事故应急应知应会教育、自防自救教育等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
(二)实战演练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实战演练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按本专项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工作。
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市公安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作相应修改、调整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事故应急任务成绩显著,有效地防止重大损失发生的;
2、抢险、救灾、排险工作中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追究。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认真执行预案,拒不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义务,造成事故及损失扩大,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有关重大事件报告的规定,拖延、瞒报或弄虚作假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3、事故应急状态下不服从命令和指挥,严重干扰和影响应急工作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6、严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