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带来的灾害及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依照本预案要求,在集团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本集团公司区域内生产经营现场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及全体员工(含所属临时从业人员),对本预案必须依法行使安全管理所赋予权利、义务;绝对服从本预案部署和要求;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医护、通讯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施之有效的可靠保障。
第二章 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和发生事故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应急救援组织成员。集团公司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方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负其责。
第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中心由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担任指挥,副指挥由分管副经理担任,具体分工如下:
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和有关部门配合;重大火灾、水患事故,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部门配合;食物中毒及病(疫)事故,由建安医院和有关部门配合;固定生活区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和有关部门配合。
1.遇有事故信息时,应急救援中心指令公司相应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度抢险队伍抢险、排险机械设备,搜寻遇难者和幸存人员;保障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临界区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维持现场秩序,排除应急救援障碍;协助医疗救护具体工作。
4.各项具体应急预案由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