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规范各类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和生态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施工现场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目标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迅速、就地、正确地使处于现场的人员脱离危险源,能及时地进行有效的自救和外部救援,并杜绝在救援过程中抢救人员被伤害和二次伤害,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
2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害分为三级,从重到轻依次如下:
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 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2) 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含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 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2.2 重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 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 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含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 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2.3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 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
2) 因环境污染造成与相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纠纷,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机构
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工程各项目部应急管理机构要明确将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管理作为重要的管理职能。
3.2通讯保障
公司或项目部应有报警器,并要专人管理。应急值班室应设报警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手机不得关机,保持通讯畅通。
3.3队伍保障
公司和项目部应建立应急抢险队,抢险队成员身体条件,救援技能应能满足需求,应经常组织培训和演练。
3.4 物资保障
除了常规的应急物资外,公司和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准备必要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抢险应急物资。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110接警中心或环保热线12369报警,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应立即向110或12369报警。Ⅰ级、Ⅱ级响应级别事故应报公司处置,Ⅲ级响应级别事故报各项目部处置。
4.2 应急响应机制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进行响应。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相关紧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以生命救援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
4.3.2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迅速就位开展工作,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4.3.3 开通相应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3.4 尽快进行应急监测,并实施动态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4.3.5 针对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3.6 对事故发生地和影响范围进行警戒,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护公共秩序。
4.3.7 转移、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排。必要时实施污染区域的紧急疏散行动。
4.3.8 调集必需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保障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
4.3.9 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到的辖区外行政区域通报情况。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 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国家标准规定限值以内;
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 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 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部门应急分队(包括企业应急分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 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 后期处置
5.3.1 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5.3.2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3.3查清事故原因。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的主要原因并通报,以免同类事故异地发生。
5.3.4责任追究。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要追究其责任,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大小,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予以法律制裁。并以此案例教育广大职工。
5.3.5信息发布。安排事故发言人,如实发布事故信息,既不允许夸大,也不允许隐匿。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的负面影响。
6 附则
6.1 本预案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