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事故
2.3.1 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发生爆炸
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发生爆炸后,一般会继续燃烧形成大火,此时应立即切断储罐的紧急切断阀;停运机泵;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关闭事故燃烧点两端最近的两个阀门;开启消防水,连接消防水枪对准燃烧点附近实施降温;如燃烧管线靠近储罐,应开启相近储罐喷淋系统对其实施喷淋降温,待燃烧火焰减小后,以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如灭火成功,泄漏逐渐变小,则人员远距离监护,任其泄漏完全;如火势难以控制,应立即向消防机构求援。
2.3.2 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发生气相泄露
如气相泄露量较大,应立即停止生产,关闭距离泄漏点两端最近的两个阀门,任其挥发后,置换处理;如气相泄露量较小,且远离充装区、烃泵区,则应局部停止作业,关闭距离泄漏点两端最近的两个阀门,人员在上风头以手持灭火器监护,泄漏停止后置换处理。
2.3.3 液化石油气压力管道发生液相泄露
⑴ 应立即停止所有生产作业,关闭储罐紧急切断阀,关闭距离泄漏点两端最近的两个阀门,灭火器上风头监护。
⑵ 如泄露管线管径大于等于DN80而且长度大于100米,且泄漏孔面积小于5mm,应考虑气相吹扫出管道内的大部分液体。
⑶ 如泄露管线管径大于DN100而且长度大于100米,且泄漏孔小于10mm,则应立即以堵漏设备实施堵漏。
⑷ 如泄漏管线与承压罐车装卸台、钢瓶充装台相连,可以空罐车、空钢瓶倒出管线的部分液体,降低管道压力,而不进行堵漏。
⑸ 如泄漏量较大,且风向朝储配站非生产区、配电房、发电机房或其他明火发生地,则应停止该区域的一切明火,拉断电源。
⑹ 如进库总管线(码头等入库总线)发生火灾、爆炸、大量连续性泄漏事故,应视事故情况报告海上公安消防、港务交通、海事等部门,请求协助指挥救援。
2.4 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
2.4.1 钢瓶在充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
⑴ 充装人员应立即通知停运机泵,停止所有作业,关闭充装总线阀门,切断储罐与充装台的工艺联系,关闭所有充装枪的根部阀门。
⑵ 立即就近取干粉灭火器对准发火点进行灭火。
⑶ 开启消防喷淋,对灌瓶间的其他钢瓶、工艺管线进行降温,消防水枪对准事故钢瓶及附近钢瓶进行重点降温,消除事故钢瓶周围的重瓶的超温发生连锁爆炸。
⑷ 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转移火灾附近的重瓶至安全地带。
2.4.2 钢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⑴ 如已经发生爆炸,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报警,并设法自救,设置警戒,断绝交通,等待专业救援机构救援。
⑵ 如果火苗较小,应由驾驶员负责警戒,押运员立即取随车灭火器对准事故钢瓶灭火,灭火后,关闭角阀,角阀关闭不严泄漏,则用随车丝堵封堵,或取出泄漏钢瓶转移至空旷地带。
⑶ 泄漏为液态,应立即翻转或打横钢瓶,设法让泄漏转为气相泄漏,降低泄漏量。
⑷ 对泄漏钢瓶进行警戒,电话报告上级或有关机构进行后期处置。如泄漏量较大,在确保周边安全的情况下任其挥发排空;泄漏量较小,可由公司派人现场倒出或用密闭桶运回公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