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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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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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组织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安委办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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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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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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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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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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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级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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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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