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要求:“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工作的部门应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2、应急预案的实施的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不建立或者应急预案得不到实施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