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定义
3.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3事故
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的的现象。
3.4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5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6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到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3.7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8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9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3.10预案
指事先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11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12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而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4.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
4.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审定的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4.3编制单位根据本导则及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