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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烟花爆竹火灾爆炸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

作者:张碧东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23日

    3.1.3 不重视安全培训,企业员工业务素质差

    烟花爆竹企业的操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当地农民,季节性强,人员流动性大,普遍没有经过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在烟花爆竹企业比较突出。

    从业人员素质差。相当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随便招收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人上岗作业。“风险越大,机会越多”,这是流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年代的口头禅或生意经,每位从事烟花爆竹行业的经营者都深知风险和机会的这种辩证关系,他们对烟花爆竹业潜伏的巨大危险的认识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受物欲的驱使、利润的诱惑,加之生产烟花爆竹工艺简单、国内市场广泛,一部分人见利忘义,置安全于不顾,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抛于脑后,大搞烟花爆竹生产。于是,违反操作规程、雇用童工、老人从事危险工序、使用黑色金属器皿、大剂量大比例配药,性质相抵触的原料同库存放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些现象正是引发爆炸事故的最直接原因,由它们引发的惨剧已是数不胜数。

    3.1.4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经营者本身就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国家的有关安全卫生法规、规定和标准不甚了解,以致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

    3.1.5 非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

    所谓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是指无省乡镇企业局或省二轻工业局的批文、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虽然有前述批文、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不按规定进行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户中,农村个体家庭式作坊占了绝大多数。众所周知,鞭炮生产工艺简单,技术条件要求不高,一个家庭、一个小作坊、一点资金,就能够成为一个小的“鞭炮加工厂”。在许多地区,由于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他们很少会向有关部门办理生产鞭炮的合法手续,而农村又难以像城市那样实行统一监管,发现和取缔这种非法作业。所以,对这些小作坊生产的鞭炮的原料采用、规格监管、质量检验等等,都无法进行控制。并且,这种小作坊机动灵活,能有效利用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条件躲避执法;他们的产品也往往不经市场,直接利用邻居、亲戚关系送给千家万户;这些都给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小作坊在生产鞭炮的过程中,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储藏,也可能给社会安全带来危害,所生产的不合格鞭炮产品流入市场,带来的安全问题也十分严重。

    此外,部分城市烟花爆竹开禁,导致消费上升,刺激了非法生产。近年来,一些城市在未经过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执行多年的禁止燃放政策改为允许燃放,刺激了烟花爆竹生产,导致事故上升。

    3.1.6 缺乏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烟火药的原材料进厂后应经化验和工艺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中间产品和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也需要有一定的检测手段来保证。实际上,现有的大多数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是乡镇企业,还存在家庭作坊式生产,他们缺乏必要的检测能力,没有严格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烟花爆竹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没有必要的保证措施,必然会导致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过程中燃烧爆炸事故的频繁发生。

    3.2 政府监督方面

    3.2.1 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3.2.1.1 对市民的宣传力度不够大

    有些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存在的难度,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市民不到烟花爆竹的销售点购买,而是在无照经营商贩或是地摊上购买劣质产品。

    3.2.1.2 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审核不严

    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网点的储存、销售资格把关不严,一些储存,经营条件很不理想的单位也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个别单位甚至在销售许可证的掩护下,从非法渠道进货给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收钱买证”成为少数部门敛财的门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部第18号令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必须经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许可,取得《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才能进行生产。严格作好行政审批许可工作,可以杜绝因生产企业不具备从业条件而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搞好烟花爆竹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能严格把好审批发证关,听任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开业,审批发证变成了“收钱买证”,使大量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了合法生产企业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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