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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可燃气体或蒸气安全排放的技术措施

作者:黄郑华 黄汉京 李建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4.2.1  放空管的安装要求
    放空管一般应安设在设备或容器的顶部,室内设备安设的放空管应引出室外,其管口要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此外,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还应高出牛径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l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平台或建筑物应与放空管垂直面呈45°角,如图1所示。

              

4.2.2  防止排出气体达到爆炸浓度
    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火源,如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等,要完全消除放空排放的可燃气扩散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引火源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消除使排放气体扩散至地面和随之与空气形成具有爆炸浓度混合物的条件。
    根据排放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最大排放量、扩散条件和距可能存在的点火源距离,确定放空管的直径、高度和设定位置,以保证排放的气体在大气中较快地消散,不致使可燃气体“云”扩散到地面被点火源所引燃。
4.2.3  保证必要的排放能力
    放空管的设计必须具有足够的排放能力,以保证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及时通过放空管线将可燃气体和蒸气排放掉。为此,事故放空所需的时间应小于事故放空允许时间。
4.2.4  采取分散排放的措施
    排放的可燃气体量越大,形成爆炸性蒸气云的几率和在大气中的爆炸力就越大,因此在现代化的、单机容量很大的生产装置中,必须采取分散气体排放源的措施。例如,可以考虑通过许多排气管直接将气体或蒸气排往大气,排气管相互间要有足够的距离,以避免排出物汇集成气云。如果不可能分散安装放空管,则应将排出口设在不同的高度上。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4.2.5  设置安全装置
    排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应经冷却装置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放空管上应安装阻火器或其他限制火焰的设备,以防止气体在管道出口处着火,并使火焰扩散到工艺装置中去。
    由于紧急放空管和安全阀放空管口均装于高出建筑物顶部,且排放易燃易爆介质,其冲出气柱较高,容易遭受雷击,因此放空管口应处在防雷保护范围内。当放空气体流速较快时,为防止因静电放电引起事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有条件时,可在放空管的下部连接氮气或水蒸气管线,以便稀释排放的可燃气体或蒸气,或防止雷击着火和静电着火。
4.2.6  防止大气污染
    为了防止火灾危险和有害人身健康的大气污染,事故放空大量可燃有毒气体及蒸气时,均须排放至火炬燃烧。排放可能携带腐蚀性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过气液分离器分离后,接人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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