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副井是煤矿生产的“咽喉”。钢丝绳是主、副井提升设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煤矿正常生产、人员生命安全及经济运转。为确保煤矿提升的安全,《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提升用钢丝绳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虽在燃矿安全生产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规程》和MT716-1997《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对钢丝绳低值钢丝的要求,已低于或落后于国内钢丝绳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距离国际钢丝绳技术水平相差得更远。
目前,国内许多掌握钢丝绳生产先进技术的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已具备生产高强度、高韧性、低松弛、捻制质量均匀的钢丝绳能力。生产的钢丝绳,抗弯曲疲劳性能可能控制,且满足设计要求;结构伸长量、断面收缩率满足设计要求;整绳破断拉力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且绳内各股绳之间捻制张力均匀;麻芯的含油量满足使用中润滑钢丝的要求等等。在制绳工艺过程中,绳径与丝径的配置科学化,钢丝绳结构和绳径一旦确定,丝径的大小可精确到0.01 mm;丝与丝之间、股与股之间的间隙控制数量化;钢丝的晶粒度要求标准化;麻芯的径向压缩率规范化;钢丝绳拆股做单丝力学性能检验,其钢丝的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值和扭转值,在满足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可均匀的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1 存在的问题
1.1 煤矿对提升用钢丝绳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
调查研究发现,占调查中90%以上的大煤矿集团、煤矿不十分了解国内钢丝绳现行标准,在购买钢丝绳时不会依据现行标准,提出符合矿井自身条件的技术要求,用上世纪70~80年代钢丝绳标记代号标准(即建井时选定的钢丝绳规格型号)要求购买提升钢丝绳。如:煤矿提升人员时,1996年以前,煤炭行业标准规定采用特类钢丝绳;1996年以来,国家标准、煤炭行业标准都改用重要用途钢丝绳,若要求镀锌,则必须采用AB类或B类镀锌。煤矿在向生产企业提出购绳要求时,仍然要求特类、镀锌。钢丝绳生产企业为了容易生产、降低成本,向煤矿提供A类镀锌钢丝绳。有的钢丝绳企业向煤矿提供一般用涂钢丝绳,钻煤矿用绳人员不了解现行标准的空子。
钢丝绳企业生产执行的GB、T8918-1996《钢丝绳》,与世纪70~80年代的GB1102-74《圆股钢丝绳》、YB829~79《异型股钢丝绳》等标准差别很大,用途的分类、强度等级、韧性指标、镀锌等级等都相差悬殊,两者不能一一比对。煤矿用绳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把矿井提升用钢丝绳经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与否,作为能否悬挂使用的唯一依据,不懂得合格不一定符合该矿井使用的技术要求之原则。有相当数量的多绳摩擦提升副井(提升人员或物料),购买的是A类镀锌钢丝绳,检验中因用在提人时必须按AB类判定。钢丝绳生产企业,要求检验机构按A类镀锌检验,发放A类镀锌验收检验合格报告。然而两种镀锌类型的钢丝绳韧性指标相差较大,抗弯曲疲劳性能差别大,有的强度相差也很大。煤矿拿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发放的检验合格报告,安然使用,全然不知道已给矿井提升埋下安全隐患。
1.2 煤炭行业标准对低值钢丝的要求低于国标
《规程》和MT716-1997《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规定,钢丝的抗拉强度、反复弯曲和扭转三项试验允许的低值钢丝总数,以低值钢丝的总断面积与试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计算,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6%和10%的量值要求,已经低于或落后于GB/T8918-1996《钢丝绳》对低值钢丝的要求,具体数据以表1所列的6×19+Fc-21.5、6V×21+Fc-22、6V×37S+Fc-39.5钢丝绳为例。
表1 低值钢丝绳断面积与全部试验钢丝总断面积比值
名称 | 低值钢丝绳总断面积与全部试验钢丝总断面积比 |
| 依据GB/T8918-1996允许值 | 依据《规程》、MT716-1997允许值 |
| 拆一股钢丝试验 | 100%拆股试验 | 提人(100%拆股试验) | 提物(100%拆股试验) |
6×19+Fc-21.5 6V×21+Fc-22 6V×37S+Fc-39.5 | 5根(27.78%) 2根(6.59%~11.70%) 3根(8.03%~11.57%) | 9根(7.83%) 7根(3.85%~6.84%) 10根(4.46%~6.42%) | 小于6% 小于6% 小于6% | 小于10% 小于10% 小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