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对策和建议
3.1 大力加强培训,规范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从业和上岗资格。
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要求,对企业中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资质做出规定,通过培训考核上岗的机制,从人员配置、培训等方面加强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由源头开始进行管理和控制。
3.2 加大职业病危害和防治知识的宣导和培训,积极发挥政府与媒体的作用。
信息快节奏发展的时代,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观念在慢慢转变,虽说大多数员工对职业危害的影响程度认识仍相当有限,但宣传和培训的频度和力度不可减少。除了企业积极为员工提供宣导和培训外,政府部门、媒体应给予企业更多的支持,如知识普及、个体防护的方法等。意识的提升需要的是耐心和不断重复来强化认知,当职业病防治知识被社会所熟知的时候,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便会督促和监督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更好的推动职业病防治的发展。
3.3 提高违法成本,将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纳入社保基金体系。
违法的成本应远大于守法成本,根据每家企业职业病危害的程度而有所不同,违法成本应至少是守法成本的十倍以上,且职业病危害程度越大,企业付出的违法代价应该越高。虽说这不是最好的方法,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可迫使企业守法经营。另外,针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高(在珠三角地区,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大约是普通健康检查费用的5~20倍不等)的状况,可以从现行的制度上进行对应的调整,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可以采取社保基金与企业共同承担的方式来实现,社保基金和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另一种方案是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社保基金完全承担,但前提是企业按照法律要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这将大大降低企业因此付出的成本,企业也将有更加强烈的意愿和积极性主动依法履行义务。
3.4 明确部门职能,社会与媒体参与监督。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职责和职能确认清楚,清晰执行,最大程度的减少相关部门间的责任推诿。加强对执法和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和素质水平的提升。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更加透明,以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3.5 针对职业病发病的地域特点,针对性配置专业人员,提升技术实力,加强与当地三甲医院的合作。
先是针对不同地区的职业病发病特点和集中程度,有针对性的增加对应地区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资质,简化资质申请的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接着,针对职业病的地区性爆发特点,分散和增加对应的职业病研究中心和实验室,以分散省级职业病防治院的检查和诊断压力,平衡发展职业病检查与诊断的专业能力。然后,对于一些地区出现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需求大,而符合条件的机构少、体检医务人员缺乏,又或者出现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为不同机构的情况,应加快增加符合条件的机构,整合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的资质,增配符合要求的医务人员,并与当地的三甲医院合作,以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的需求,同时加大对职业病医疗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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