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概念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也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健康影响等做出综合评价。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的主要依据。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意义和作用
职业病危害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建设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职业卫生防护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等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先天设计性职业病危害隐患,消除这些职业病危害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职业病危害后果。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建设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大事,是职业病防治工作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
在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据调查分析,由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之前就对生产中的职业性危害进行治理,所需投资只需要4;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另有报道,仅治疗尘肺病的医疗费用是预防尘肺投入的4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正是控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主要技术措施。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别,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以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防护效果,只有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建设项目才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依据主要有以下4类:
1.法律法规依据主要为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
2.基础依据主要为职业病危害评价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
3.立项依据主要为建设项目立项的有关批文。
4.评价标准与规范主要为我国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规范,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程序和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一般分为资料收集、准备、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书、对报告书进行评审等5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资料收集阶段:由建设单位向评价机构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技术资料,评价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收集相应资料。主要收集以下几方面资料:a.项目的批准文件;b.项目的技术资料;c.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其中项目的技术资料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设备情况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情况;有关设计图有关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有关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等。
(2)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a.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工作方案。
(3)评价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a.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b.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c.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如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劳动定员等;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等,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拟设置的卫生设施;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
(4)预评价报告书编制阶段主要完成:a.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数据;b.做出评价结论,完成预评价报告。
(5)预评价报告书评审阶段: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预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预评价报告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程序一般分为准备、现场调查、现场检测评价、编制评价报告书、对报告书进行评审等5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1)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收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并编制控制效果评价方案。需收集的资料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基本相同。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的主要内容为a.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b.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c.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d.组织实施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等。
(2)现场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a.生产过程的职业卫生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b.作业环境调查:包括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辅助设施等方面的内容。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设计审查时提出的职业卫生审查意见。C.职业卫生管理调查: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等。
(3)现场检测评价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a.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分析、评价,工程分析主要内容与预评价基本相同;b.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c.对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进行检测,对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
(4)评价报告书编制阶段主要完成:a.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数据;b.做出评价结论,完成评价报告。
(5)评价报告书评审阶段: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评价机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评价报告书。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方法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特点,预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检查表法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列出检查单元、检查部位、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一期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缺陷和潜在的隐患。
类比法是通过对相同或相似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调查、监测、分析,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技术资料的研究,类推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安全隐患和后果以及应采取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定量分级法是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作业工人接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危害程度指数,确定工人接触职业危害的级别。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一般采用检查表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定量分级法、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等进行综合评价。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
(2)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
(3)对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作业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主要产生环节、对人体的主要职业危害、可能产生的浓度(强度)及其职业危害程度预测等;
(4)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5)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6)评价结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归纳,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的建议,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方法;
(2)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3)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
(4)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6)评价结论及建议。
——摘自《劳动保护》200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