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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原则与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3日

  ②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

  a.强制性标准

  是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有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CB50160--92,1999年修订版)。

  b.推荐性标准

  受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限制,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人员自愿采用的标准,如《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T3145--91)等。

  ③按标准对象特性分有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又可分为:

  a.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例如安全范围)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被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例如《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安全标志》、《安全色》、《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等。

  b.产品标准

  是指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护要求等制定的标准。例如《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安全防护屏》、《固定式防护栏杆》、《电梯技术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等。

  c.方法标准

  是指以设计、实验、统计、计算、操作等各种方法为对象的标准。内容是对设计、制造、施工、检验等技术事项做出一系列统一规定时的标准,一般称作“规范”;内容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定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出统一规定的标准一般称作“规程”。例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

  (3)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安全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指标的目标值是衡量系统危险性、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结果的标准。若没有指标(标准),评价者将无法判定系统的危险和危害性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改善到什么程度才算系统的安全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定性、定量评价也就失去了意义。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安全,所谓安全就是达到了可以容许的限度。当危险性、危害性降到一定程度就可以认为是安全了,而指标就是这种限度的目标值。因此,不是以危险性、危害性为零作为指标,而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情况和对危险、危害后果、危险、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概率、频率)和安全投资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归纳和优化,从而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危险危害等级、指数等作为要实现的目标值。

  例如,部分行业的危险等级划分标准、各行业规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百万吨(立方米)产量死亡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损失率等可作为安全指标。

  随着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安全评价中经常采用一些外国的定量评价方法,其依据的指标反映了评价方法制定国(或公司)的经济、技术和安全水平,一般是比较先进的,若其指标低于我国的可比指标,采用时须作必要的修正。

  2.安全评价工作依据的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评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有关内容和职责要求。

  原劳动部发布的第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正式提出开展“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并规定了预评价的目的、作用、要求和预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从政策上为“预评价”工作奠定了基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经贸安字[1998]480号文件规定了“中央及地方现有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按法定程序修改前应继续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文《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等对安全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以及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进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大法,也是进行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安全评价有关的规定有:   

  ①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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