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⑤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原劳动部第10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本办法是依据原劳动部第3号令《对预评价的概念、目的、要求、适用范围、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在预评价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做了说明,是具体开展预评价工作依据的法规。
(3)国经贸安字[1999]500号《关于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原劳动部第11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规定了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简称预评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领各类预评价资格证书的方法和预评价单位的职责,是进行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的准则。
(4)有关安全评价方面的导则
原劳动部部颁标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导则》以技术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基本要求、预评价工作程序、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及要求、评价方法的选择原则、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的格式。最近几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又先后颁布了《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等,这些导则是具体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操作依据。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首次明确规定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①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②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③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④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并且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及监督管理办法。
(6)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